第57期人事服務專欄

有關技師申請轉任公務人員無法領取執照

※教育部九十年十月廿三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五00二一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十銓五字第二0七二一七0號函釋: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並依「技師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技師資格之技師,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申請轉任公務人員時,如係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因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無法發給執業執照,致該等人員無法領取執照,經檢附技師證書並由其服務機關出具符合上開條例規定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擔任重要性與涉及業務機密性職務人員之品德查核

※本校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0校人字第0二八四三八號函轉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四0二五七號書函轉行政院九十年九月廿八日台九十院人政力字第一九一四四一號函,行政院重申各機關於進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對於擔任重要性與涉及業務機密性職務人員,應切實查核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各主管應確實督導負責。

※本校九十年十月廿五日九0校人字第0二七三一六號函,檢送新修正「國立台灣大學 學年度進用專案計畫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申請表」,上表修正重點為:一、配合人事資料電腦管理,增列出生日期欄位。二、注意事項第一點,各年度專案計畫所需人事費總額,不得超過年度校務基金自籌經費百分之十,依教育部新規定修正為百分之三十五。三、增列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分別說明送審人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等相關規定。

發放新健保卡

※九十一年健保卡於本(90)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三日發放,請指派人員依「本校各單位領用九十一年全民健康保險卡時間一覽表」所訂期間內,攜帶單位主管職章或戳章至人事室簽領所屬同仁及眷屬之健保卡、領用清冊、空白領用清冊暨全民健康保險憑證遺失切結書,並惠予配合轉發新卡。未於一覽表所訂單位時間內領取者,請於新卡全部發放完峻後,先以電話聯絡另訂時間洽領。聯絡電話:直撥23691341校內分機2048、2049,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暨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請逕洽社會科學院、醫學院人事組辦理。

※行政院90.08.31台九十人政給字第211055號函送「軍公教人員兼職教通費及講座鐘點費規定」,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退撫基金提撥率釐定為八.八%。

※為健全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結構,銓敘部及教育部分別函通知:退撫基金提撥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釐定為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