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期人事服務專欄

有關進用專案計畫人員之規定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廿五日九一校人字第00四0四六號函,本校進用之專案計畫人員均依教育部所訂定之「國立大學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朝以專任專案計畫聘用辦理。前開人員相關權益除依渠等聘約所載明者外,餘於本校各單位得申辦事項如左列:一、申請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及其他補助部分:依該會之「專題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專案計畫進用之教學研究人員,得申請該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其他委託或補助單位則未有明確規範。二、本校圖書館設備之使用:專案計畫進用之人員可依該館規定辦理借書證,使用圖書館各項服務與本校讀者相同,如資料庫、電子期刊檢索、多媒體服務中心各項設施等。三、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之ADSL申請部分:因ADSL設備能力設有使用人數上限,依照目前之需求服務本校現有之教職員工生,預計數個月內即達到飽和,對於有需求使用「台大校園網路」之人員,可使用該中心所提供之56K之撥接服務。

有關教授及副教授年滿六十歲免辦評估之規定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廿五日九一校教字第00三九九五號函,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有關教授及副教授年滿六十歲者得免辦評估之規定,其年齡計算基礎為,以教師戶籍記載出生年、月、日起算,計至每學年最後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十歲者,自該『學年度』起免予評估。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二四一三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二月廿一日部銓五字第0九一二一0三七0四號函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修正生效前,依法任用並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之人員,於該法修正生效後試用期間併計已達六個月成績及格者,適用修正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請於三個月內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本部辦理銓敘審定。」

※本校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校人字第00四七六0號函轉本校新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十一條補充規定」第六條條文,上開條文修正重點為增列後段「對有教學迫切需要之系<所>,於聘任不佔缺不致酬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時,得不適用,但仍應受全院百分之十名額限制」之規定。

有關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之支薪

※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二七二六八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二一0一九0號函,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行政院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四八)人字第六四七二號函、人事行政局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十六局肆字第二一九五五號函及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九局給字第二一0一0六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修正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本校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一校人字第00六0六一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九一)審字第九一0三0九二五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參第一款第三目附錄二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生效。美國Juris Doctor (J.D.)學位之採認,以個案方式審查,其認定原則如下:凡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獲有法學學士學位或曾修讀法律輔系並於畢業證書載明輔系名稱,繼續在法學研究所進修獲有法學碩士學位,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有(J.D.)學位,且有專門著作者,採認為具有助理教授資格。凡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持有法學學士學位,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J.D.學位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法學碩士學位、及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授予之J.D.學位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學位J.D. 學位者,至少可認定相當碩士同等學歷送審講師資格。教師持美國以外之其他國家類似學位,亦比照個案審查方式參酌前開採任原則辦理。

※本校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一校人字第00五二九二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三0八0八號書函,有關各機關學校遇有職務出缺時,應進用資格條件符合單位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如進用不足時,除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外,教育部將函報行政院凍結其職缺或提報為身心障礙特考職缺。※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九一校人字第00一三一三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0三一三八號書函轉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九十院人政力字第0三九四三二號函,「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業奉 總統公布,重點為:(一)放寬正額錄取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範圍,例如進修博士、碩士或因疾病、懷孕...等是由可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第二條)。(二)增列辦理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由原來不得轉調之規定修正為逾六年內不得轉調(第三條)。(三)增列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考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三條第三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四條第二項)。

(四)增列考試院得規定特考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第五條第二項)。

(五)取消犯煙毒罪者不得應考之規定並增列依法停止任用者於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任用(第五條第二項)。(六)增列高考二級及格後需滿四年始能應考高考一級考試;高考一級及格後需滿二年始能應考高考二級考試;初等考試及格需滿三年始能應普通考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七)增列依職業管理法律需有執業證書始能執業者,應具執業證書始能報考(第十九條)。(八)修正及格人員其訓練期間有關津貼、請假、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第二十條)。(九)增列應考者於考試前、考試時、考試後榜示前、榜示後訓練期間...等有不法情形如何處理之規定(第二十一條)。(十)刪除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檢覈與後備軍人應考加分優待之規定(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增加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者得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第二十三條第一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