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公用部門管理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二二六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公用部門服務品質,確保師生員工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用部門係總務處依教職員工生日常生活所需而設置之相關部門,各部門應依簽訂之合約經營,為本校提供高品質之服務。第三條 本校各公用部門之督導及檢查,由總務處成立「國立台灣大學公用部門管理小組」負責(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第四條 本校各公用部門之招標及簽約事宜由購運組辦理;管理事宜由管理小組及事務組等相關單位辦理。 第五條 本校公用部門之膳食衛生安全等檢查依「國立台灣大學餐廳及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管理辦法」辦理。第六條 管理小組以總務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經營管理組組長、保管組組長、校園規劃小組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教聯會代表一人、職聯會代表一人及學生會代表三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第七條 管理小組應每三個月定期至各公用部門督導、檢查,另視需要不定期檢查,不合校方要求及合約規定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完竣,對於同一缺點不得有三次紀錄,否則本校得逕予終止契約。第八條 管理小組之檢查,由事務組負責召集。第九條 本辦法為本校公用部門合約之當然附件。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