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外合聘教師及研究人員準則

民國91年6月18日本校第二二四八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民國91年10月1日本校第二二六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本校教學研究水準及增加本校教學研究的資源,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校外合聘教師及研究人員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 本校與其他機構合聘教師及研究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第三條 凡由政府設立之研究機構或經立法程序成立的財團法人,其設置宗旨係以學術研究為主且其研究成績已具相當水準之研究機構,本校可經行政會議之同意與其簽訂學術交流協定,並得互相合聘教師及研究人員。第四條 本校各教學研究單位得因研究生論文指導或學術研究合作之需要,合聘對方之專任研究人員為本校之合聘教師(研究人員)。惟合聘之總人數除另有協定外不得超過該單位教師(研究人員)之百分之二十。    合聘之程序,除依本校之教師(研究人員)聘任程序外,尚須函徵對方研究人員本人及所屬單位之同意。第五條 合聘教師(研究人員)之待遇、升等、退休等,悉依其專任機構之規定辦理。第六條 合聘教師(研究人員)由合聘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壹年為期,但經雙方同意得續聘,每次仍以壹年為期。惟每滿兩年應經本校之合聘單位評估通過後方得續聘。第七條 合聘教師(研究人員)得在本校合聘單位利用其研究設備並參與其學術活動,惟不得擔任行政主管,非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參與學術政策、預算支配、人事問題或其他行政工作。第八條 在合聘期間,合聘教師(研究人員)所發表之研究報告及論文,應註明與本校之關係。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辨理。第十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