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公告91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貸款相關事宜

1.申請資格:(1)本校在學學生具有學籍者。(2)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僑生、大陸來台依親學生、父母一方屬外國人及經核對戶籍謄本父母一方遭除籍者均不得辦理本項貸款)。(3)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者為配偶)年所得符合中低收入者(即年收入新台幣114萬元以下),或未符合中低收入且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而需要辦理就學貸款者。2.貸款項目:學費、雜費、實習費、學分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書籍費等各費之總額。(不含體檢費、英檢費、網路使用費及暑期住宿費)3.貸款銀行:符合資格同學申請貸款銀行為台北銀行之全省各分行。4.保證人資格及對保手續可參照台北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第二、三點。5.辦理流程:(1)學生本人應於92年元月8日至2月14日前,連同保證人父母(已婚者為配偶)攜帶身分證、印章、學生證、註冊繳費通知單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至台北銀行各分行辦理貸款簽約對保手續(請詳閱簽約內容)。(2)銀行辦妥手續後,先至http://info.ntu.edu.tw網站學務資訊服務項下學生就學貸款申請系統登錄申請事宜,並於該系統列印申請表項下列印緩繳單後於92年元月8日至2月14日前(寒假辦理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攜帶就學貸款申請書、繳費通知單、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含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申貸書籍費者,加附本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及緩繳單,至校總區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醫學院、社科學院之學務分處辦理暫緩繳納,再至出納組換發未貸項目繳費單(或於學務處辦理緩繳一個工作天後,至http://mis.cc.ntu.edu.tw/reg/網址自行列印未貸項目繳費單亦可),繳交未貸項目費用,始完成註冊手續。(3)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若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至總務處出納組換發新學雜費繳費單,再依前述流程辦理。6.宣導事項:(1)請注意清償期限之各項規定,若有各項異動(如升學、休退學、服兵役等)或須延緩償還期限者,請主動與台北銀行聯繫,並辦理相關手續。各項規定請詳參台北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網址:http://www.taipeibank.com.tw/(2)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亦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