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期人事服務專欄

※教育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三三二七一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部特四字第0九一二一七二二九七號函釋,有關「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公佈施行後,依該條例新進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從業人員,已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有關醫事人員年資之認定標準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台(九一)人處字第九一一五四三七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部詮一字第0九一二一七五五二三號函釋,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所稱臨床、教學、研究工作經歷年資之認定標準。前開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年資之採計,以全職專任者為限,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國外經歷證明並依前開本部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四一九三七號令規定辦理。

有關約聘僱人員得否兼課疑義

※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五八八二七號函轉人事局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局力字第0九一00三一0一0號函釋,有關約聘僱人員得否兼課疑義。聘用人員得否兼任教學工作,除應受聘用契約所定義務之限制外,尚應由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審核酌處。又其兼課時數,應受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限制,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僱用人員亦然。

有關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之專長認定

※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七七0三0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部特三字第0九一二一七八八一三號函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定要點並自同年月二十八日起停止適用。據此,該部歷來有關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得否適用專長認定要點辦理調任之解釋,除部函所示情形仍得辦理外,均溯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失其效力。

※教育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00八六六六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院授人力字第0九一00四八七五九號函釋,有關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如該次甄審未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規定優先陞任,則參加陞任甄審評分時,於「獎懲」項內核給三.六分,惟該項評分最高仍以六分為限。

※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0一三二四三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一月廿七日部法二字第0九二二二一六三一七號函釋,應六十三年特考建教合作電信及財稅行政人員考試電信人員業務員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交通行政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