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期人事服務專欄

有關聘任教師(研究人員)之著作送審

※本校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校人字第0920022956號函轉九十二年七月八日第二三00次行政會議決議,有關聘任教師(研究人員)之著作送審,請以學位論文或其他符合規定之著作為代表作,研討會論文不得單獨做為代表作送審。

有關機要人員之任用資格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台人處字第0920143666號書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部法二字第0922281318號令規定,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於依法改任其他須具法定任用資格職務時,准予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其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等職等俸級為基礎,併計曾任較高或相當之官職等機要職務之考成年資,作為取得同官等內較高職等之升等任用資格,並核敘俸級。

修正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

※本校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校人字第0920025341號函轉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二三0八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廿六條第一款、三十一條第一款條文。※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台人(一)字第0920143065號函檢送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之「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

※本校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校人字第0920023513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台參字第092013328A號令發布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一)刪除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相關條文移列入教師法)。(二)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內容。(三)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三。

有關公務員兼任具官股之金控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台人(一)字第0920139989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27807號函釋,公務員兼任具有官股股權之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再由該公司指派擔任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子公司董事、監察人,應視為一個兼職,並以支領一個兼職酬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