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程中心公告92學年度第二學期中等學校教育學程選課注意事項

92.11.24修訂(依據教育學程中心92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決議結果修訂)

1.92學年度第1學期開課之『教學實習一(第二外國語)』、『教學實習一(三民主義)』因無人修習,故92學年度第2學期開課之『教學實習二(第二外國語)』、『教學實習二(三民主義)』停開乙次。2.依據教育部91.7.9台(九一)師(二)字第91099623號函規定,自九十一學年度起,未經甄試預先修讀教育學程之學生,其學分一概不予承認。3.依據教育部91.7.9台(九一)師(二)字第91099609號令規定,自91學年第一學期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取消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亦即是研究生一樣須修26學分。4.依據教育部91.5.21台(九一)師(三)字第91068646號令修正公佈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科目及學分審核原則」規定,教育基礎與教育方法學課程變更如下:(1)教育基礎課程改成四科(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選二科。(2)教育方法學課程改成六科(教學原理、班級經營、教育測驗與評量、輔導原理與實務、課程發展與設計、教學媒體與操作)選三科。(3)變更後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修習方式如下:

教育部91.5.21公布新規定

教育基礎課程四選二: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教育方法學課程六選三:班級經營、輔導原理與實務、教育測驗與評量、教學原理、教學媒體與操作、課程發展與設計。~~#0041~#0001舊規定教育基礎課程五選三: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教育人類學。教育方法學課程四選二:班級經營、輔導原理與實務、教育測驗與評量、教學原理。備註:(Ⅰ)92、91學年學程新生一律採用教育部91.5.21公布新規定。(Ⅱ)依據91.6.10台(九一)師(三)字第91078762號令修正公佈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科目及學分審核原則」補充規定中指示。90學年以前進入教育學程學生,可選用教育部91.5.21公布新規定或舊規定。(Ⅲ)90學年以前(含90)進入教育學程學生,不能將教育部91.5.21公布新規定及舊規定混著修習。即不能選了新規定中的教育基礎課程四選二,又選用舊規定的教育方法課程四選二。務必是選擇新規定則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則皆必須都是用新規定中的修習方式。選擇舊規定則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則皆必須都是用舊規定中的修習方式。(Ⅳ)預備在92學年度畢業的同學,請注意自己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目中的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是否有依照上述規定修習,若與上述規定不一樣,請務必在92學年第一、二學期作好選課規劃(有缺漏學分,就趕緊補修吧~~),以免屆時無法順利畢業。1.除高職農科、工科、資訊類科、第二外國語及三民主義仍修習三學分的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一及教學實習二外,其餘科別適用新制教育實習課程,並適用所有新生及未修過分科教材教法的學生。修課建議順序如下(英語科除央G第一年第一學期修習九年一貫課程導論(一學分)及分科教材教法(二學分),第一年第二學期修習分科教學實習,第二年第一學期修習分領域教材教法,第二年第二學期修習分領域教學實習。另外,分科及分領域的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是可以在同一學期一起修習。2.英語科教育實習課程比較特殊(因為師資調配關係),修課順序必須為第一年第一學期修習外語教學概論等七科中其中一科(英語科教材教法的先修課程,外文系開課不列入教育學程學分)及九年一貫課程導論(一學分),第一年第二學期修習英語科教材教法(二學分)及語文領域教材教法(英語)(二學分),第二年第一學期修習英語科教學實習(二學分),第二年第二學期修習語文領域教學實習(英語)(二學分)。修習英語科者,必須英語科教材教法及語文領域教材教法一起修習,已經修習舊制英語科教材教法(三學分)不可抵英語科教材教法(二學分)(這是英語科任課教師所規定)。此外,修習英語科者必須先通過英語科能力檢定,將通過證明送教育學程中心後,始得修習。3.修習高職農科、工科、第二外國語及三民主義、資訊類科的同學,仍依照舊制教育實習課程修課。第一年第二學期修習分科教材教法(3學分),第二年第一學期修習教學實習一、第二年第二學期修習教學實習二。4.因應九年一貫課程之變動,自九十一年第一學期開始將不再開理化科教材教法課程。

自91學年度起,國民中學全面實施「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課程將分為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以培養國民應具備之基本能力。未來國中教學範圍及教師資格之檢定,均將配合上述七大領域進行調整。本校為因應此一課程改革,自九十學年度起調整教育實習課程,稱之「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請同學依照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說明進行修習)。欲取得國中各領域教師資格者,須修畢有關領域之專門科目學分始得認證。本校業研訂六大學習領域專門科目(語文、數學、社會、綜合活動、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已報教育部核定,詳細資訊請參考教育學程網頁。

壹、選課規定:

一、選習教育學程請配合學校電腦選課期間辦理選課。二、修習教育學程課程應繳交教育學程學分費﹙比照文、法、社會科學院標準繳交﹚,請於加退選後至各系所辦公室領取繳費通知單。三、另人數限制的課程,電腦系統將以應屆畢業生及高年級生為優先。

貳、修習學分數:

一、每學期所修教育學程學分數與本系所學分數合計,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每學期可修習學分數限制,如各系所有其他規定另依規定辦理。二、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學士學位班、碩士學位班及博士學位班總學分數均為至少26學分,﹙九十﹙含﹚學年度以前考入學程之碩士學位班及博士學位班研究生總學分數為至少25學分﹚。修畢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發給教育學程證明書。三、生物科教材教法需先修普通動物學加普通植物學或普通生物學始得修習。英語科教材教法需先修以下其中一門課程始得修習,外語教學概論(10241000、10240930)、外語教學導論(10240000)、外語教學專題(10253800)、外語學習策略專題(10243300)、第二語言學習概論(10235200)、語言教育心理學(10240950)。輔導科教材教法需先修輔導原理與實務(P01 U0070),故欲於九十三學年第一學期修習輔導科教材教法的同學請先修畢輔導原理與實務(P01 U0070)。~D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教學媒體與操作』列為『網路在教學上的應用』之先修課程。

《文未完,詳閱教育學程中心網頁www.education.ntu.edu.tw/PUBLIC/930109-3.1htm》

四、修習之科目及學分數,不併入本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計算。﹙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未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大學部修業年限最高為六年(醫學系九年、牙醫系八年、獸醫系七式B碩士班四年、博士班七年,未在前一學位修完學程者,得辦理保留至下一學位繼續修習,並於下一學位開學後一週內辦理教育學分抵免事宜。五、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修習超過規定學分數時,其餘學分可列入教育專業科目選修學分。修習一科以上分科教材教法,另一科分科教材教法可申請採計為教育專業科目選修學分。六、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應修教育專業科目之「必修」、「複選必修」及「選修」課程之相關規定(詳情可上)七、<新制>教育實習課程修習流程圖

參、學分數抵免:請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辦理。肆、教育學程資格保留或放棄:

一、學生如擬畢業,但未修畢教育學程學分,應於規定時間申請教育學程資格保留或放棄,未辦理者視為延畢。二、學生因報考研究所緣故,無法確定是否畢業,應於規定時間申請教育學程資格保留或放棄。學生應於研究所放榜後通知教育學程中心要繼續延畢或保留資格至下一學位繼續修習,未通知者一律視為延畢。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來擬任教科別之專門科目學分,應符合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之規定,相關專門課目規定詳見學程中心網頁。二、修習分科﹙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之科別﹙領域別﹚應與初檢、學程後教育實習、複檢、及擬任教科別﹙領域﹚一致。三、自九十一學年度起,未經甄試預先修讀教育學程之學生,其學分一概不予承認﹙依據教育部91.7.9台(九一)師(二)字第91099623號函規定﹚。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中心 &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特殊教育學系校際互選課程注意事項   93.01.09

一、依據:89年6月校際選課協議辦理二、交換選課之對象以雙方之學生為限。三、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之科目數,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研究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士學位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台大教育學程學生以不超過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三分之一為原則。四、國立臺北師範學院特殊教育學系學生選修台大教育學程之課程,僅視為興趣選修,不列入最低畢業總學分148學分內。五、校際互選課程時間:國立臺北師院加退選時間-民93年2月16日至2月27日止國立台灣大學加退選時間-民93年3月1日至3月5日止 *請注意由於國北師的開課時間比台大要早,請欲至國北師修課的同學務必第一堂課就需出席,以免授課教師拒絕同學的加選。六、辦理方式:1.請先至註冊組(大學部)或研教組(研究生)拿取校際選課選課單。2.備齊成績單、校際選課選課單至學程中心辦理(須已於台灣大學修習『身心復健與特殊教育』或『特殊教育概論』課程(二選一即可))3.徵得原系所系主任同意並蓋章。4.於國北師規定時間內,備齊成績單、校際選課選課單,於開學第一堂課請欲修課之任課教師簽名同意。5.至國北師特教系系辦,依申請單上所列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並繳交學分費。6.於國北師辦理相關程序後,持校際選課選課單至本校教務處相關單位(課務組、研教組、進修推廣部…)辦理。7.將教育學程中心存查聯交回學程中心存查。8.國北師每一學分費:身份為大學部學生1170元;身份為研究生1460元。9.台灣大學教育學程課程每一學分費﹙比照文法學院學分費﹚:960元七、國北師院特教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開放科目及名額:http://s10.ntptc.edu.twhttp://academic.ntptc.edu.tw*台大教育學程學生欲至國北師特教系修課,須已於台大修習『身心復健與特殊教育』或『特殊教育概論』課程(二選一即可)。*修習科目以不超過二科為限。台大教育學程學生修習學分,以選修特教學分實際計算。*開放名額-尊重任課教師意願。*欲修習第二階層之同學,須已修習一年教育學程課程。*欲修習第三階層之同學,建議先行修習-測驗評量、教學原理或各科教材教法。

*以下課程並非每學期皆開課,每學期開放選修之課程及時段,請注意每學期開課前之兩校公告事項。*國立臺北師院上課時間:八、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中心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開放科目及名額: 

*開放名額-尊重任課教師意願。

*以下課程並非每學期皆開課,每學期開放選修之課程及時段,請注意每學期開課前之兩校公告事項。

*國立臺灣大學上課時間:

 第一節  08:10-9:00  第五節   13:20-14:10   9 17:30~~18:20

 第二節  09:10-10:00  第六節   14:20-15:10   A 18:30~~19:20

 第三節  10:20-11:10  第七節   15:30-16:20   B 19:25~~20:15

第四節  11:20-12:10  第八節   16:30-17:20   C 20:25~~21:15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特殊教育學系學生選修台大教育學程之課程,僅視為興趣選修,不列入最低畢業總學分148學分內。

*請同學隨時注意公告變動事項。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中心 &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師資培育中心校際互選課程注意事項   92.12.31

一、依據:92年12月校際選課協議辦理

二、交換選課之對象以雙方之學生為限。

三、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之課程,以不超過二科且不超過應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總學分三分之一為原則。

研究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士學位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數,

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校際互選課程時間:

國立臺北師院加退選時間-民93年2月16日至2月27日止

國立台灣大學加退選時間-民93年3月1日至3月5日止 

*請注意由於國北師的開課時間比台大要早,請欲至國北師修課的同學務必第一堂課就需出席,以免授課教師拒絕同學的加選。

五、辦理方式:

1.  請先至註冊組(大學部)或研教組(研究生)拿取校際選課選課單。

2.  備齊校際選課選課單至學程中心辦理。

3.  於國北師規定時間內,備齊校際選課選課單,於開學第一堂課請欲修課之任課教師簽名同意。

本校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於八十四年九月成立,旨在培育本校學生成為中等學校教師。茲就同學關切之要點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取得的歷程:依照八十三年二月公布之「師資培育法」,取得教師資格的過程,需經過四個程序:(註:師資培育法修正案,業於91.7公布,教育實習課程改為半年,取消初檢,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訂之,故實際實施日期尚未確定)。(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所謂職前教育課程,於本校係指大學以上畢業並修畢教育學程者。(二)通過教師資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三)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四)教師資格複檢及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二、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與規定

(一)各學系學士學位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學位班學生在校期間得參加教育學程甄選,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每學年計一百五十人。為甄選出高素質、有教學意願及熱忱的學生,本校教育學程甄選考試,包括個人特質評量及教育常識測驗。個人特質評量旨在評量學生的特質;教育常識測驗則在測驗當前一般教育與中等學校教育有關的常識性問題。每年約在六月初報名,六月中旬考試。 (二)依規定,修習教育學程的學生,必要時得延長在學修業年限一至二年,但不得超過總修業年限規定。其教育學程學分數不包含於本系所畢業學分之內。(三)修畢教育學程的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核發教育學程證明書。若欲參加教師資格初檢,尚須符合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之規定。

三、教育學程課程內容

(一)根據規定,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應修二十六個學分,研究生得酌減為二十五學分,其必修科目採學科領域,內容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二)在課程內容方面,本校規劃如下:

◎必修: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選二科,四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班級經營、輔導原理與實務、教育測驗與評量、教學原理、課程發展與設計、教學媒體與操作(選三科,六學分)教育實習課程:舊制: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一)、教學實習(二)(共七學分)。新制:分科教材教法、分科教學實習(以上自90學年度起開課)、分領域教材教法、分領域教學實習(以上自91學年度起開課)(共八學分)。

◎選修:每科二學分,以每學期實際開課為準。

注意事項:

(舊制)1.分科教材教法先修課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各至少一科。2.教學實習(一)先修課程:分科教材教法。 3.教學實習(二)先修課程: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一)。4.分科教材教法限大三以上學生始得修習。

(新制)

1.修習分科教材教法前不需要再先修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各一科。2.分科教學實習先修課程:分科教材教法。3.分領域教材教法先修課程:九年一貫課程導論。4.分領域教學實習先修課程:分領域教材教法。

(三)依教育部91.7.9台(九一)師(二)字第91099623號函規定,自91學年度起,未經甄試預先修讀教育學程之學生,其學分不予承認,因此,自91學年度起,不開放教育學程學分預修。

四、實習與檢定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畢業生,並符合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之規定,由本校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應屆畢業生由本校輔導至實習學校參加一年之教育實習,非應屆畢業生應自覓師資培育機構,由該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校函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五、教師資格取得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參加中等學校教師公開甄選,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