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正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聘約

※經依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本校第二三一五次行政會議決議「請人事室於專任教師聘書聘約上加註『本校同仁在本校任職期間或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之文字。」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台(九0)會(一)字第90167757號,有關學校接受委辦計畫宜在聘約中明確規範,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接受委託研究情事等規定,研擬修正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聘約,經提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二三二0次行政會議通過,並自通過即日起新聘或續聘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均應適用新聘約;惟目前仍在聘期中而無需辦理續聘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俟辦理續聘時再適用新聘約。上開新修正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聘約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校人字第0920034727號函轉在案。

有關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年資採計

※教育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台人(一)字第0920162461號令釋,以「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係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且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該要點並報經總統府同意備查在案。爰此,凡依該要點進用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自即日起,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另該部八十五年七月廿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採計辦理提敘。」併此敘明。

※教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五日台人(一)字第0920193663號函,各機關學校提報高普考暨地方特考等相關考試任用計畫表之現缺職務,依規定僱用之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期限至考試及格人員報到為止,惟如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到,該職缺僱用之職務代理人仍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十一日解僱,至所遺職務如擬自行遴用具有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仍請依規定及程序辦理。

※教育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人(一)字第0920172680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部法二字第0922292264號函,關於各機關現職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辦理轉任,需否經分發機關同意案,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各機關現職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辦理轉任,取得薦任官等或委任官等內較高職務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現職委任(派)官等人員,如以原職務(同一職務編號),依專技轉任條例規定,取得薦任官等或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因其並非職務出缺,無庸分發機關同意,即得進用。至於現職委任(派)官等人員,如非以原職務,依專技轉任條例辦理轉任,取得薦任官等或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即應依專技轉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進用。二、依專技轉任條例規定轉任為交通事業之現職人員,再轉任行政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以其未經銓敘審定職系有案,且係不同人事制度間之轉任,仍應依專技轉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三、現職醫事人員之師級人員,依專技轉任條例轉任為薦任第六職等,或士(生)級人員轉任委任第三職等相關職系職務時,原則上需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辦理自行遴用;惟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曾經本部銓敘審定職系有案,經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者,得調任相關職系職務,無需經分發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