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程中心已更名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可繼續沿用

本校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業奉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台中(二)字第○九三○○○六四七九號函核定,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更名為「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中心雖已更名,但是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關於教育學分內涵之「教育學程」四個字將可繼續沿用,係指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合稱。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未來將繼續開設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招收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同學,培育中等學校師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