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釋例

※本校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五二五0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台人(二)字第0九三00六六五0二號函,修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作業流程」。~)

※教育部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七三三八八號函,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所稱「醫學中心」與「準醫學中心」二者是否相同,及其年資是否得予併計乙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另查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年以前將各醫院依「醫院評鑑標準」區分為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等四個評鑑等級,故醫學中心與準醫學中心之認定標準並不相同。上開條文已明訂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為依該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必要條件,且無等同條件之規定,故「準醫學中心」之服務年資礙難採計。~)

※本校九十三年六月廿八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七六六0號函,依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二三二八二三四一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訂定本校「學界科專、卓越計畫、國家理論科學中心研究人員提聘單」,可逕至人事室網址http://ccsun57.cc.ntu.tw/~~persadm/newpage3.htm(常用表單)下載。~)

※本校九十三年六月廿九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六八九五號函,抄轉教育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七0八九八號令,「自即日起,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曾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訓儲為預備軍(士)官者,訓儲期間之年資,得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採敘事宜。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如有該項年資未經採敘者,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提敘,得自發文日起生效,未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提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

※本校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校人字第0九三00一七四九0號函,抄轉教育部九十三年六月廿一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七0八九九號令,「自即日起,各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本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四一四七九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如有該項年資未經採敘者,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提敘,得自發文日起生效,未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提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

※教育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人(二)字第0九三00七八四六六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部法一字第0九三二三七0六七三號令,公務員依公司法規定認屬為公司之發起人者,如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籌集設立,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至公務員有無實際參與公司之籌設,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必要時,並應由該公務員舉證其未實際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