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部份條文

本項修正案,業經教育部93年7月9日台高(二)字第0930088625號函准備查,並自93學年度開始實施。依93年8月16日教育部召開「研商大學校院學則等教務章則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同一學系之不同組別(指正式學籍分組,非教學分組),得互選為輔系,但不得互選為雙主修。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甲、學士班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以核准一學系為限〈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乙、明訂放棄輔系、雙主修之申請截止日期(輔系辦法第九條、雙主修辦法第八條)。丙、明訂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本學系與加修學系之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之兼充規定,及兼充科目不得超過二十學分(雙主修辦法第六條)。丁、修讀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若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畢業學分,則取消其修讀雙主修資格,以本學系資格畢業(雙主修辦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