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學程不得申請延畢

教務處表示,依93年9月27日教育部台高通字第0930118501號函指示:除教育學程外,其他學程均無法源依據得以延長修業年限,故自本(93)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凡修習教育學程以外之學程者,不得以學程未修畢為理由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備註:不溯及既往。已於92學年度申請並核准者,仍依原核准之期限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