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公共論壇追求卓越關懷社會~卡債問題,誰的責任?4月28日與媒體座談

4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00~~12:00在校友會館三樓D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由包副校長宗和主持臺大公共論壇-「卡債問題,誰的責任?」座談會。邀請與會座談人員包括(依姓氏筆劃):王文宇 (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李明璁 (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林修葳 (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主任)、黃達業 (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主任)、陳業寧 (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盧信昌(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討論題綱為:1. 卡債問題,是誰的責任? (林修葳主任)。2. 卡債問題,政府做了什麼?還應再做什麼? (陳業寧副教授)。3. 如何解讀銀行的透明化資訊? (盧信昌副教授)。4. 卡奴,卡在「奴」:反思卡債者的「集體」想像(李明璁助理教授)。5. 現有的法律,夠了嗎?協商機制是否恰當?是否應修訂破產法?(王文宇教授)。6. 總結(黃達業主任)。全文轉載如下:

卡債問題反映社會上印象式的重大決策習慣:頭痛醫頭與速食文化的產物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主任 林修葳

關於卡債我們知道潛在超過幾十億的呆債,背後的問題很大,目前可能正在圖解決之道,背後滋生的問題同時反應社會的現象,卡債也許是反應社會上的一些速食文化,頭痛醫頭的問題。過去商業銀行管理強調表面效果,標榜258,能符合這樣的要求,258的5%的逾放比率,其實是代表它的一個會計透明度,並不表示期末在過程中帳上的打消,或透過出售一些不良資產可以真的改善它的實際的作業體質,期末的數字是期初的數字加上本期新產生的,減掉也許是本期帳上的打消或者是出售,若以為期末逾放比率降低至5%以下銀行體質就會好起來,就是改善,就像以為一張紙上劃掉一些東西,就可以讓金融機構體質改善,我們很自滿於過去像企金成本管理方面一些銀行它的帳表面上逾放往下掉,但其實沒有去檢討它的風控系統、沒有去檢討它的作業程序面,今天又聽到258同樣被提出,同樣要去避免過去發生的企金的問題,表面上數字獲得補救,好像就已經完成了,對於風控、程序改善的鼓勵與輔導不足,所以並未從過去問題學到教訓。

去年以前商業銀行的促銷、廣告費用動輒數十億!這麼高的促銷廣告,它的對象照理說它應該要說明產品的目標市場定位,適用於誰,不適用於誰,這個產品使用,要有一個標準的廣告傳遞的效果,但是會覺得它相當集中,只談來買、來用,這也是傳達的速食,採取簡易模式訴求,重大決策的時候卻常常過度簡化於背後所傳遞的訊息,沒有教導申請人產品適合誰?不適合誰?產品要怎麼使用?

商業銀行授信基本原則是 :景氣低迷期間,應該緊縮信用、小心核貸,景氣低迷的時候作業程序、信用都要更嚴格控管,但是所看到的是一步步簡化它的作業流程,很多要去檢查的,要核對的資料,比方說學歷,都沒有再去核對,當銀行採取簡易核准模式,又沒有抽查學歷等填寫資料,產生大批代辦公司,教人怎麼樣以假資料打敗商業銀行評分系統。許多商業銀行個金評分系統鑑別力實堪虞,我們的評分很簡單,背後又被人家解讀開了,又沒有抽查的程序,最後當然有很多實際上道德風險也會同時產生,評分系統顯示,博士學歷的違約記錄反而比較高,為什麼?因為他填答的東西,沒有經過檢視,他知道怎樣去避這個system,為什麼會這樣,也許是商業銀行針對二次金改,想衝刺營業額、想要比較好的賣相,營業額做大,生意先做大再說,如果是這樣的思考模式,比較會衝業績,求倍數的角度思考,過去有企金問題、消金問題,我們還會同時擔心所以反而過度簡化程序。目前若干商業銀行又在要求授信基本資料經常不足的OBU授信業務加倍,OBU本身是一塊資訊比較不足的環境,資料不足的情況下,又被迫要求擴張他的業務量,授信人員只得盲目衝刺,未來又會是一危機起源。

另一個就是消費者本身就是申請人,也許這個市場上面太過簡易,當別人告訴我拖延增加擴大量讓我能進入協商機制的時候,速食傳遞和接受的結果,我是不是可以少還錢,他沒有想到信用是一輩子的重要資產,沒有顧及這個後果。

卡債問題:政府應該做些什麼?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陳業寧

在卡債問題上,金管會已採取不少措施。在卡債協商方面,目前成功的案件為8萬3千件,金額已近1,300億元。在不當催收方面,金管會對委外催收做了更嚴格的規範。而在社會關懷方面,金管會也促成陽光AMC的成立,據說近期即將開始運作。持平的說,社會應給金管會掌聲。不管其協商成果的數據是否有灌水的嫌疑,協商成功的卡債族的確獲得較長的還款期與較低的利率。再者,卡債問題不僅是金融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而在這次卡債風暴中,金管會似乎承擔了政府部門絕大部分的責任。

然而輝煌的協商數字不代表卡債問題已經消失,也不代表政府在此問題上無須做其他的事。基本上來說,解決卡債問題有賴銀行與債務人間的有效協商。卡債問題之所以一直讓人詬病的主因就是有許多人覺得協商過程對於卡債族並不公平。在此問題中,政府應做的事並非直接介入協商過程,而是創造一個不偏不倚、更公平的協商環境。以下謹提出三點政府可以努力的方向。

第一是不當催收。銀行之所以敢發卡給明顯沒有還債能力的人,原因之一就是認為其可藉著各種催收手段逼迫債務人或其家人還債。目前金管會已經對委外催收做更嚴格的規範,也公布了檢舉電話。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減少不當催收,有賴金管會對於發卡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嚴格監督及懲處(委外機構違法時亦應連帶處罰發卡機構)。至今為止,因不當催收而被處罰的發卡機構好像僅有兩家。這可能代表在金管會強力監督下,大多數發卡機構均以合法方式進行催收;但這個解釋似乎又與我們由一般媒體報導所得的印象不同。如果金管會在這方面能有更符合社會期待的成績,將可降低社會大眾對於不當催收的疑慮。

第二是催收與債務協商時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銀行方面的催收及協商人員顯然有較豐富的經驗與法律財金知識,因此債務人在面對銀行時較為吃虧。如果卡債族對於(1)在催收時銀行有哪些威脅是可信的(如銀行是否可控告卡債債務人詐欺罪、是否可查封債務人所有財產等)、(2)哪些還款條件可能有陷阱、(3)哪些催收行為不合法、(4)當面臨不當催收時應如何蒐證…等有比較清楚的瞭解,則銀行與卡債族之間的談判將更為公平。建議金管會或消保會應發行「卡債族教戰手冊」,讓卡債族在面對銀行時有較充份的知識。有人也許會認為這樣做好像在教債務人賴債。然而,債務人亦有其權利,其決策不應在另一方的誘騙或不當威脅下完成。更重要的是,當債務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有充分瞭解時,政府就沒有必要再介入銀行與卡債族之間的談判。

最後是對經濟弱勢者的幫助。卡債問題不僅是金融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在卡債協商機制中,有一項是銀行局應將需要協助的卡債族通報給政府其他單位以提供協助,不知這方面的成績如何?此外,未來陽光AMC是否能順利發揮功能也是社會判斷政府對於卡債問題是否處理得當的重要指標。

銀行資訊透明度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盧信昌

過去幾年間銀行以強力行銷手法,廣為播送片面利己的商業資訊,某些行徑更已違背誠信原則或明顯違法,包括以複利公式計息,不當債務催討,和以各種名義開徵手續費等,銀行局業已在今年年初分別予以懲處,目前銀行業也有些許改進,以下僅羅列檢視各銀行契約書的缺失:

一、流用消費者資訊之要求

(台新) 4、乙方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得透過郵件、通信網等,提供郵購商品及各項資訊;或為宣傳、推廣、行政及提供贈獎之目的,將前述資料提供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及其他合作廠商處?使用。

(國泰世華)9.同意 貴行委託第三人辦理與本信用卡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並同意貴行將個人資料提予該第三人,但該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前項債款催收業務得由貴行所屬國泰金控集團之「聯合催收中心」負責承辦。

二、契約條款之更改應有事先之公告

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發卡銀行於契約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可依變更之契約內容性質之不同,於特定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可通知銀行欲終止契約,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又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發卡機構應受書面告知內容之約束,其有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

三、調查現金卡終止契約的方法及申請書內容後發現:

1.契約內容,核卡後再告訴你!:針對此點,實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2.要退卡?不告訴你如何退!:持卡人欲終止契約時得隨時通知銀行,但銀行若特別要求持卡人以書面通知或應將現金卡截斷寄回,以終止契約者,應於契約中明示才是。

四、分級利率仍有缺失

信用卡最大功能在於可以先享受後付款,消費者如果需要預借現金,建議您可選擇其他的借款方式,因為信用卡循環年利率加計費用仍然超過民法上限的20%。

五、借款人權益未被告知或主動適用

據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目前銀行業採取將持卡人繳交之款項先沖銷循環利率的作法,阻擋消費者清償本金,故建議消費者於期限將屆之一個月前,要求銀行業者將所繳款項優先沖銷本金。

附件=信用卡發卡機構採取差別循環信用利率彙整表(略)

一、發卡機構就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係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依信用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等因素,訂定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

附件二 資訊透明度相關法令

銀行法(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第44條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提高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其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之風險性資產予以限制。凡實際比率低於規定標準之銀行,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分配盈餘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第22-1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卡奴,卡在「奴」-反思卡債者的「集體」想像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

所有的社會身份、類屬、及其命名、乃至認同或污名,都是一種「發明」。所謂「卡奴」,亦不例外。每天打開電視、翻開報紙,曾幾何時「卡奴」已變成一個新的「族群」稱謂,在不同的新聞版面隨處可見其蹤影。

嚴格來說,所謂「卡奴」是那些持有信用卡或小額貸款現金提領卡,因不當使用、連本帶利後每月連最低償還金額都繳不出者(據估有70萬人)。然而,為何與如何,這一個個處境殊異的個別「卡債者」,逐漸被型塑成一種帶有「集體」形象的「卡奴族」,這問題值得反思。

首先,媒體喜歡「卡奴」。因為它比中性的「卡債者」稱謂,更易於被轉化成一種方便(拿來即可用)的社會失序歸因、或者一種煽情(儘管廉價而易快速遺忘)的「社會人道」關懷。其次,政客喜歡「卡奴」。不只因為稱謂的聳動能增加媒體露出,也因為當它被建構、想像成一種另類的「命運共同體」時,可茲召喚與動員的認同政治就有了新的操作空間。

諷刺而吊詭的是,某些卡奴也喜歡「卡奴」。這麼說當然不表示卡奴喜愛自己無力償還卡債的狀態(的確,誰不想趕快擺脫債務);重點是,「卡奴」作為一種「集體」,讓身為卡債者的個體,覺得被上述兩者關注,從而感受到某種吊詭的、新的「公平正義邏輯」,想像著「奴」輩如我者被早日解放的可能。當然,相對於這種比較樂觀的想像,「卡奴們」同時也因這個集體稱謂而必須面對齊一化的污名(「卡奴」於是成了一群被主流社會分離出去、斜眼以待的「失敗的他者」)。

「卡奴」被反覆地、不加思索地、沒有細緻區辨地氾濫使用,卻少有人反省這個聳動命名和稱謂本身帶來的矛盾性、及其所喚起情緒下所掩蓋了的真實問題。「卡奴」不像一般理解中的奴隸(如黑奴、童奴、奴工),多半是一種明確的、結構壓迫甚至禁錮個體、或者有少數一群人奴役著特定一群人的狀態,而是更複雜的、在當代金融資本主義體系中,市場結構與個別行動者互有所求而卻權力不均的結果。

「卡奴」根本不是鐵板一塊、問題同質性很高的「集體」。那些非志願性失業不得不借貸維生的卡債者,以及另外一些為了立即性、炫耀性奢侈消費而超額使用現金卡者,他們之間的差異,若被掩蓋在「卡奴」的齊一稱謂與想像底下,非但不公平,也將有礙於政策介入的正當性。

這麼說來,「卡奴」若想「解放」,除了政策、法律、與市場協商機制的重新介入,就社會面而言,我們或許也該解構卡「奴」這個充滿媒體與政治意圖的、「集體想像」的發明,如此才能在比較接近理性的公共對話中,區辨出不同卡債者與市場及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是誰負責、負多少責任、如何具體解決卡債者困境等這類問題,也就不會老是卡在人們對「卡奴」的兩極情緒上了。

現有的法律,夠了嗎?協商機制是否恰當?是否應修訂破產法?法律學院教授 王文宇

今天的主題-「卡債問題」-涉及的不外是「欠債不還」這個老議題。今天本人擬回歸基本面,探討當前卡債問題的成因,並從「道德風險」的角度切入,評論目前各界提出的解決方案。

首先,在各國一般的法律體制下,「欠債還錢」是一項基本原則。當然這個原則會有一些例外,譬如說如果債務發生是基於脅迫或詐騙;或是假設債務人已陷入絕境,如再逼迫仍無法達成償債目的-甚至會出逼出人命。此時法律會設計種種機制-如破產制度-來處理這些問題。通常情況,欠債還錢會依循法律體系內的機制來處理,原本不勞政府與社會費心。

那麼為什麼今天大家會對卡債問題爭論不休呢?那是因為台灣消費者使用信用卡這種工具,產生了「大規模」的「欠債不還」問題,連帶引發卡奴自殺的社會問題,或是造成金融系統性風險等經濟問題。此時,本來單純的法律問題,轉而成為複雜的社會問題甚至醞釀為經濟風暴。當然,發生這種卡債問題不只台灣,其他國家(如韓國)也有類似經驗;但是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解決方案也相異,因此必須應案制宜。

關於卡債風暴的形成,有一些成因是共通的,比如說過去發卡銀行採取過分的行銷手段(例如宣稱信用卡「零利率」),或是針對心智未開的青少年,灌輸信用卡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這種不當觀念。以此觀之,某些卡債成為呆帳,似乎是發卡銀行罪有應得。展望未來,政府也應該防止銀行採取如此行銷手段。同樣的,有一些解決方案爭議性較低,比如銀行在引誘消費者申請發卡時說盡甜言蜜語,但在消費者欠債不還時卻找黑道(或採取不當守法)討債,明顯不當。因此,政府允宜禁止銀行不當討債(或是委請不良的討債公司)。

但是,有一些成因則較為複雜。比如說,假如消費者收入微薄卻嚮往奢侈生活,因而藉著濫刷信用卡來實現夢想,此時仍應回歸「欠債還錢」的基本原則。有些國家(如美國)惡性破產之比例雖高,但是由於信用評鑑機制發揮重大效能,大部分消費者仍有愛惜自己的「信譽」,因此金融市場比較能鑑別「卡奴」與「卡霸」。在我國情況,當社會發生大規模的卡債現象時,消費者人人喊冤,我們如何去區分哪些是情有可原的「卡奴」?哪些又是活該受罰的「卡霸」呢?當然這只有個案去判斷,無法一概而論。我們看到最近各發卡銀行大幅度、全面性的緊縮信用卡信用,以致出現過猶不及的「寒蟬現象」,就無足為奇了。

不過總的來說,若論欠債不還「道德風險」之風雲榜,我們台灣應該是榜上有名。形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遠因如長久政治上的不確定性,使得大家對於個人信用也缺乏長治久安的認知,近因如我國法治不彰造成脫免債務(如人頭)的普遍現象,比比皆是。影響所及,企業領袖債留台灣而落跑大陸,或市井小民負債過多而不知下落,也相當普遍。即使在金融市場中,近年來政府也透過租稅手段,協助銀行去打消呆帳,也算是政府創造出來另一種形式的道德風險。

乍看之下,「道德風險」雖然只是一個抽象無形的負面觀念,但說得嚴重一些,它卻可能動搖國本。換言之,當經濟活動參與者普遍存在著「債多不愁」的認知,以致彼此間缺乏互信基礎,它的經濟運作必然不會順暢。金融市場的道德風險也許不致動搖國本,但卻可能妨礙經濟發展。是故,我們固然應對於社會最底層的「卡奴」提供救濟,但是卻不應該製造出更多見縫插針的「卡霸」。

總之,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們政府對於大多數欠債不還的信用卡消費者,比較沒有過於仁慈或寬恕的條件。我們雖然不反對發卡銀行與消費者進行所謂的「協商」,但是對於採取大規模、標準化的協商機制,則持保留態度。同樣的,在未深入了解卡債成因與解決之道以前,我們對於引進其他先進國家的「再生」法案,也認為宜先審慎評估。

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主任 黃達業

今天我們談卡債的問題,比較環繞在政治的問題、社會的問題、金融的問題。我想我們現在出現的現象可能是A錢的不羞恥、借錢不還的也覺得不丟臉,這不只造成道德方面的問題,甚至造成金融方面的倒退。

卡債一開始出現,事實上存在的是社會問題、政治問題,以政治手段去解決社會問題,而不用社會福利政策去救助這些人;金融的問題如信用卡、現金卡是在彌補過去地下錢莊,地下金融的不足,所以推出這些延緩原本應該是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去處理的失業族這一群,銀行的信用卡、現金卡事實上是救助他們讓他們再多撐一時,銀行盡了這些義務之後,反而被責怪說是欺負這些燒碳族,所以就稱之為「卡奴」,「卡奴」的出現非常不好,「卡奴」的出現又相對於「卡神」,還有剛才王教授所說的「卡霸」,我覺得這問題會出現是政治人物在其中添油加醋,其實特定利益的族群,是政治人物的選票的最愛,一般的大眾大家可能都比較不care,現在一般大眾應該要覺醒,怎樣的覺醒,就是「卡奴」相對於「卡族」,我們一般人都是「卡族」,如果因為「卡奴」的問題造成「卡族」沒有卡可以消費或是有卡但是福利減少,我想這個「卡族」的利益,政治人物也會take care,這就是因為立法院對於利率要下降,後來又放手,主要就是因為有廣大的「卡族」或是包括銀行業的會反彈,如果說因為「卡奴」的問題,造成利率的下降,那銀行可能從此不借錢給對信用差的人,把他再逼回到地下錢莊,那時候就不只是金融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就是原來地下錢莊的問題。對一般正常的「卡族」會有什麼傷害呢?他可能福利減少,可能需要繳年費,可能各種消費的回饋也會減少,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場「卡奴」和「卡族」的戰爭,就是原來「卡奴」問題應該由社會福利來救濟,而一些高風險的則另當別論,但是對一般正常消費族的利益也應該好好的注意。

剛才大家提到的市場的手段,金管會被推到最前線來處理有些不是它本業的問題,有些應該是社會問題,社會福利的問題或是勞工的問題,現在金管會當然有一些他的成就,剛才陳教授也提到了,對於卡族的事件,我想台灣社會應該有一些收獲,風險控管機制也會強化,對於信用好、信用差的持有者也會分得更詳細,對於持卡人的權益也會更加有保障,我想這應該是一個全贏的事件。當然一開始有政治力的扭曲,但是最後又回歸到目前這個情況,我個人覺得比起韓國來我們幸運得多,我希望大家對「卡奴」的討論可以告一個段落,台灣「卡債」的風波應該也告一個段落,應該結束。對大家來講,至少把過去銀行不當的charge或是說不當剝削消費者權益也攤開來,做一些解決,我想從這個角度看,這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