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師申評會決議 未曾提交之教師申訴案 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96年5月8日會議決議。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配合該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修正於95年6月29日成立,在此之前未曾向本校提交之教師申訴案,請於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請至秘書室網頁/法規彙編下載參考(http://host.cc.ntu.edu.tw/sec/lawindex.htm)。第九條規定如下: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電話。(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三)為原措施之單位。(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七)受理申訴之單位。(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提起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必要時得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所提出之資料為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者,應檢附文字檔,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提請申訴不合前項規定者,本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