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進行立委選舉及總統大選司法人員扮演重要角色臺大公共論壇探討司法人員角色扮演與社會期待與會學者認為法官的養成教育應加強科際整合與人際溝通更寬闊的視野做出更好的全盤性決定

臺大公共論壇—探討司法人員的角色扮演與社會期待於96年12月21日 上週五上午10:00在臺大校友會館舉行記者會。主持人包宗和副校長於會中指出,歐美民主國家,不論採何種政治制度,司法都是保障國家健全運作的關鍵,也是社會良知的表現。

包副校長強調,衡量民主國家是否上軌道的標準之一;司法是否獨立以及司法人員能否堅守崗位,關係到這個國家能否具有健康的民主氛圍。有感於此項議題的重要性,且下個月將進行立法委員選舉,明年三月又有總統大選,而選舉是一個單純的民主制度運作,但是兩場關鍵性選舉是否能順利完成,是否會引起社會動盪,因而影響國際形象,是全國人民所共同關心的。從各個層面看,司法人員扮演著重要角色,也希望透過法制化,使國家司法制度健全。

臺大公共論壇上週五舉辦當日剛巧遇上立法院也正在審議「法官法」,會中邀請多位法界權威,針對此項議題提出看法,希望能藉此機會對社會有所呼籲。

包副校長表示,從與會者對話過程中,使我們對司法的運作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由於民間一般對司法制度還是不信任。但就避免司法行政干預而言,事實上已作了許多努力,也有進步;但是對於法官個人素養,則還有提昇的空間。在民主法制的體制下,法官應該受到監督,但是獨立審判不應該受到干預。司法改革仍有長路要走,但過去既然已有進步,則對未來當然就應有合理的期待。

加強科際整合與人際溝通

民間對司法運作並不了解,林明昕(法律學院助教授)提出了司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並非自外於社會。司法人員如何揚棄概念法學,認清社會現實,加強科際整合與人際溝通,或為法學教育不可或缺之一環。換言之,司法人員不應形成封閉的體系;現行司法人員考試、訓練與分發的制度,似仍有若干值得斟酌之處。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理廳長林瑞斌表示,法官不是機械式回應,如何在法官的養成教育過程中,有更寬闊的視野,讓他們能做出更好的全盤性決定,是相當重要的。

法官獨任制及合議制的看法

法院審理案件時有所謂的合議庭、獨任制,在這樣的制度中,能否保障司法獨立,能否信賴法官?各出席學者專家表示,「獨任」和「合議」是制度,合議可以集思廣義,透過腦力激盪,比一個人作決定更適當,現在一審是獨任,二審是三人合議,三審是五人合議,以現在法官的工作量不能做到每個案件都採合議。獨任制和合議制其實牽涉到如何才能兼顧效率和審判公正的要求。

司法人員的角色扮演與社會期待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林明昕

一、司法人員的角色扮演

所謂「司法人員」,概念相當模糊;其雖以「法官」(含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等職司「司法審判」事項之人員)為概念核心,但檢察官,甚或其他掌理非訟事務之人員,似應均屬「司法人員」的範疇。準此,正由於這個概念的模糊性與概括性,所以有關司法人員究竟扮演如何之角色的問題,很難一概而論;最多,一言以蔽之,基於其法學訓練的背景,努力完成憲法及法律所託付的任務。

法官的角色,主要在於以中立第三人的立場,審判當事人間法律上之爭議,而肩負國家司法權的核心功能。惟在此,所謂「法律上之爭議」,未必以具體個案為限,也未必以保障個人權利為唯一任務,因此大法官從事「抽象法規審查(ab­strakte Normenkontrolle)」,以及行政訴訟法第9條等所承認的「公益訴訟」等,仍屬司法權之行使;而從事是類事項之審判者,也均為憲法意義下的「法官」。

至於檢察官者,其角色為何,雖未見於現行憲法,惟依據前憲法之理解,則其主要功能,在於彈劾犯罪之不法,而為國家維護治安的最後手段。不過在另一方面,檢察官也不應淪為大欺小、強凌弱的工具;因此檢察官如何維持某種中立的色彩,排除不當的外來干涉,而僅憑藉法律觀點,發姦擿伏,是為相關法制設計上最重要的考慮。

二、司法人員行使職權之獨立性

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一有關法官獨立性的憲法條文,在解釋論上,有若干問題點,值得注意:

首先,所謂的法官獨立,僅是「職權」行使上之獨立;而在此一範圍內,並有「依據法律」的限制。至於所謂的「法律」者,當然包含憲法在內的全部內國法秩序;因此憲法學的訓練,是法官養成教育上不可或缺的項目。此外,依據法律,並非謂法官認事用法,完全排斥造法的空間;只是在此所謂「法官造法」,應僅屬法律漏洞之填補,而為「法之續造(Rechtsfortbildung)」的過程。任何僅憑法官個人主觀確信,而與現行法秩序不能相容的觀點,均有牴觸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之誡命之嫌。換言之,正確法學方法論的訓練,同時也是法官養成教育中重要的課題。

其次,憲法第80條之解釋,必須注意所謂「憲法一體性(Verfassungseinheit)」的觀點。在此,以「國民主權(Volkssouveränität)」為概念核心的民主國原則(憲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參照),尤其不能放棄。這一個觀點,一方面說明了前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必要性(因為法律,正是國民主權原則的表現),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法官在職權行使外,如人事問題等,同樣必須接受監督。因此,「審判獨立」與「人事監督」如何相輔相成,而互不矛盾,應是有關法官人事制度之法律,如「法官法」之設計的重點。

此外,在檢察官部分:由於此類司法人員前開職權行使之中立的必要,其享有某種程度之獨立性,而與法官類同,本屬無可厚非。不過,檢察官之獨立,似應僅指檢察官系統之「整體」行使職權,獨立於政治以外,不受干涉之謂。至於在檢察官體系之內部,似仍有檢察一體的適用,而非「個別」獨立行使職權。換言之,「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絕非對反概念,而是適用範圍互不相同的兩個平行原則。相關法制之設計,於此必須注意。

三、司法人員與社會期待

司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並非自外於社會。司法人員如何揚棄概念法學,認清社會現實,並加強科際整合與人際溝通,或為法學教育不可或缺之一環。換言之,司法人員不應形成封閉的體系;現行司法人員考試、訓練與分發的制度,似仍有若干值得斟酌之處。

不過在另一方面,社會亦應認清法學本為社會高度分工下的一種專業;其理論與術語的特殊性,與其他專業學門,如醫學等,並無不同,很難要求其全面的平民化。在此,正確的媒體報導,或可擔負轉化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