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交通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修正

十五、本校教職員工生,得向事務組申請腳踏車年度識別證,除經核可外,每人以辦理一張為限,張貼於腳踏車後擋泥板明顯處。腳踏車年度識別證貼紙破損或換新車時,應向事務組重新申請識別證後,領取新識別證。

十八、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先至本校網頁登記車籍資料後,再至事務組領取本校核發之機車識別證。若無法依前項規定登記者,應由申請單位造冊向事務組領取。依前二項規定領取機車識別證時,應出示具有效排氣檢驗合格章之行照,始得領取。持有機車識別證者,應停放於指定之機車停車場。無本校識別證之機車不得進入本校機車停車場停放,如進入停放超過四十八小時者,得視為廢棄車輛處置。

十九、事務組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廢棄腳踏車之清理工作。但清理前,至遲應於七日前逐車張貼通知。

二十一之ㄧ、依要點十九、二十、二十一移置之腳踏車,由事務組予以拖吊集中保管二個月並予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者,視為廢棄腳踏車處理。

三十四、未持有本校汽車停車證者,進入本校校園應抽取停車票卡計時收費,除有要點十但書之情形外,依下列標準收費:

(一)進入校總區之汽車,每三十分鐘收取清潔維護費參拾元整。

(二)進入新生地下或公館停車場之汽車,每三十分鐘收取清潔維護費貳拾元整,但於凌晨零時至上午八時止之費率減半。

(三)進入水源校區停車場之汽車,每三十分鐘收取清潔維護費壹拾伍元整。

(四)進入本校停車場之大型重型機車,其停車位與清潔維護費費率準用小汽車之規定辦理,其管理方式準用機車。

本校教職員工生、兼任教師、專任計畫人員、校友及退休教職員工及校外身心障礙人士來校洽公經出示本人教師證、服務證、學生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者,費率減半。但進入新生地下及公館停車場之汽車應設定悠遊卡或於出場時至管理中心出示證件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兼任教師、專任計畫人員於三十分鐘內離校者,免予收費。但超過三十分鐘者,追溯自該票卡計時起點開始計費。

本校停車場清潔維護費,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遺失或未抽取票卡者,清潔維護費應溯自當日零時起算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