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子女96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6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日期:自97年4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地點: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四、申請書表由全民勞教e網(cla.hilearning.hinet.ne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