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新增教師檢核表,請各確認人員確實檢核並 簽章,錯誤率高之教師檢核表,將影印供該系、院參考,以改善下一學年度升 等作業

各院、系(科)所除應儘速依「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制(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或審查細則(或作業要點),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確實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外,並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可至秘書室法規彙編下載)及本校相關規定(如附件3-摘錄辦理升等作業相關規定)辦理。教師須於97年2月1日至97年7月31日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事實,且需經評估通過,方可向系(科)所教評會申請升等審查。

教育部95年11月6日台參字第0950157954C號令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業放寬教師得以發表於經正式審查程序之電子期刊與研討會論文送審教師資格。故本校擬申請升等教師,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3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3月1日為準往前推算3年),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5年內(以升等案若經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往前推算5年)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已於辦理升等當年3月1日前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惟送審人應列印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有刊載出版時間年月之頁面,以利審查。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依前開辦法同條第3款及第12條規定略以,所送審之著作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送審教師資格時,是否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專門著作,授權由辦理送審之學院考量教師送審著作其學術專業所需,本於權責自行審議。(97年3月10日96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依94年10月16日94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附帶決議以,代表著作最好為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或equal contribution author,如非上述作者,請加以書面說明對著作貢獻情形。

以尚未發表但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者,該代表著作應於1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2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報教育部核備後得予展延。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者,應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爰以兩篇以上為代表著作者,依94年9月16日94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決議以,仍請考量對已被接受發表著作,列為升等代表著作將來之出版問題。

各單位送審時應先告知評審者: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代表著作評分部分應逐項評分,不可僅評總分。又,著作審查意見表如非使用制式格式,例如送國外審查,以信函方式表示者,請務必註明究為推薦函或著作審查意見表,並請事先告知評審者儘量以分數呈現,並確切表達出推薦等級,以免造成困擾。

各學院對升等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人如有負面意見,應告知申請人提出書面回覆說明,若審查與回覆意見有重大歧異者,請院長另組特別小組加以解讀及詮釋作持平書面意見,以供院、校級教評會委員瞭解,並一併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校教評會參酌,以減少審查詢答時間。自93學年度起,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與理學院教師升等名額合併計算,並由該二單位聯合教評會辦理。(93年3月10日第2332次行政會議決議)

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見附件一D欄),如需預借,應於本(97)年6月30日前專案報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未使用,自動保留累計。

「提請升等教師名單」(院、會填送)請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級,及各等級推薦順序排列以利審查,並請一律以A4紙彙整繕打,由各相關院、系(科)所、室主管簽章後報校;另「升等推薦表」之學院(單位)意見頁(第八頁)請各學院明列所屬系(科)所各級升等教師送院之申請人數與院教評會通過之人數。

檢附「96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97學年度編制外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附件1),「辦理教師升等應繳送資料一覽表」 (附件2) 及摘錄辦理升等作業相關規定(附件3)各1份,其餘表格請逕至人事室網址:http://www.personnel.ntu.edu.tw/常用表單或作業流程/第一組 及教育部網址:https://www.schprs.edu.tw/index_1.jsp下載使用。如有疑問請逕向人事室業務承辦人洽詢【文、理、生命科學院、電資學院、教務處、凝態中心洽黃瓊萱小姐(電話:33665938);工、管理學院、體育室洽林季蓁小姐(電話:33665936);生農學院洽李季霓小姐(電話:33665935);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洽社科院人事組廖組長(電話:23944880);醫、公衛學院洽醫學院人事組賴慧玫小姐(電話:23562205)】。

本校新聘或升等教師適用之著作審查意見表業配合教育部95年12月28日台學審字第0950193523號公告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等修正表件,爰本次辦理97學年度教師升等適用之著作審查意見表請逕至人事室網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