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新聞業 新聞需要記者 記者也需要休息

現今線上記者的工作時數經常超過《勞基法》所規定的基本工時 8 小時,但卻無法領取到加班費或只能用補休來代替。為改善媒體業的勞動環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賴香伶,分別在 2015年三月 和 2016 年七月,針對 34 家平面及電子媒體業實施勞動檢查。根據勞動局的檢查結果,發現抽查的媒體全數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外界粗估裁罰總金額達新台幣 1600 萬元。

●勞檢帶來的改善●

從第一次 2015 年媒體勞檢結果來看,觀察到最主要的違反項目是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共有 21 家違法;其次是未置備出勤紀錄,共 19 家違法。其餘違法情況包括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延長工時超過法定工時上限和未舉辦勞資會議等。一項又一項的違法案例,除了反映媒體的勞動環境工時極長外,也凸顯法規規範與新聞媒體特性間的衝突,並引起若干困擾。

在勞工局大動作檢查媒體業之前,媒體業多以責任制為主。《自由時報》新北特派記者劉力仁說,從前報業會分派記者跑線,例如駐守在新北市的記者有人專門跑新店坪林、有人跑三重淡水。只要是該記者區域內發生的事件,該名記者就必須負責採訪。如今即時新聞充斥,記者還須隨時更新網路新聞,工作型態與早期已有不同。

《蘋果日報》記者陳嘉恩也說,從 2013年到 2014 年,各家報社開始要求記者要負責網路上的即時新聞、影音新聞,原因是要衝刺新聞點擊量,新聞工作從業人員的工作量與工時更因此增加。

一名不願具名的電視臺記者就感嘆道,其實跑新聞的記者都很有熱忱。但當勞動環境並不友善時,真的會帶來很大的挫折。這名電視台記者表示,勞檢之前,他工作的電視台新聞部,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數為 11 小時。因為勞檢,如今已調整為工時 8 小時、休息 1 小時。工作時間已經縮短,新聞記者也可以有適當的休息時間。

●媒體行業特殊●

雖然工時縮減,造成工作強度增加,該電視臺記者表示,當工時減少後,員工基本上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在休息天數的情形,該名電視台記者認為,在媒體勞檢後,主管才開始注意記者的排班,就不會出現讓攝影記者連上七天班的情形。不過,若是遇到選舉等特殊情況,一個月還是只能休兩天假。

對於媒體勞檢帶來的效益,該名電視臺記者不諱言地說,勞檢讓員工看到一線曙光,他們也因此成立工會,覺得臺北市政府有在關心他們。同時,媒體勞檢也增強了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意識。

陳嘉恩也贊同說,勞檢前《蘋果日報》並未有出勤紀錄表;勞檢後不但設置了出勤紀錄表,公司還會依照出勤記錄,給予員工補休或加班費,這是在媒體勞檢前,不曾有的做法。同時,老闆也比較會注意記者是否超時工作。像是在華航罷工案時,老闆就會調派人力來輪班。陳嘉恩表示勞檢後公司已增加人力,對改善媒體勞動環境確實有幫助。

儘管勞動局落實媒體勞檢,改善了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環境,也帶來不少的效益。但是《勞基法》僵硬的規範,似乎與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有些牴觸。劉力仁表示:「通常會想當記者的人,多是對新聞具有熱情和使命感。」他解釋道,記者的個性多半是想要見證重大的歷史事件、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並且享受新聞刊登在版面上的成就感。因此如果用管理工廠的方式,來規範媒體業,對有理想的記者來說,會覺得綁手綁腳。

譬如現在主管為了怕記者超時工作,假設主管認為下午的活動才有新聞價值,就會請記者不要太早出門,刻意延後該名記者的上班時間。這樣一來,除了會限制記者的採訪外,同時也讓主管必須承擔漏新聞的風險。劉力仁說當他怕記者工作超時,就會要求記者不要去某些地點採訪。一旦他判斷錯誤,那些記者沒去的地方若發生重要新聞事件,就會造成報社漏新聞的問題。

●勞基法僵住新聞工作?●

劉力仁說,在沒有勞檢之前,主管沒有調度記者的問題,只需要詢問記者的採訪意願。當記者願意留守時,他就可以選擇繼續待在現場,沒有工時限制的束縛。甚至如果主管要求記者不要去跑某個新聞,還可能會使記者覺得不受重視,反而感到不太開心。

此外,劉力仁也補充道,不少新聞記者在下班後,習慣繼續在個人臉書發表對新聞時事的看法和見解,這是因為記者本身就樂於和他人分享觀點所致。甚至當發生了重大的新聞事件時,記者們並不會顧慮當下是否為下班時間,依然會緊盯著事件的發生動態,並在必要的時刻發佈新聞。

各家媒體在被勞動局重罰的壓力下,不得不採取符合勞檢法規的措施,從中設計出管理記者上班工時的方法,希望能在法規與實際工作狀況之間,求取最大的平衡點。《聯合報》攝影記者鄭超文認為,《勞基法》與媒體行業的性質牴觸並不大,還是有很多彈性措施可以實行。以《聯合報》為例,鄭超文表示,在以前的勞資會議時,勞資雙方就已經同意人資部門固定幫員工登入時數。

而在《蘋果日報》方面,陳嘉恩也說,為了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公司特別設計了一款專屬 App,讓員工出外採訪時,也能紀錄上下班時間,以解決記者出外採訪無法回公司打卡的問題。

在外派記者工時管理方面,公視新聞部副理沈元斌說明,公視新聞部的處理方法,是與駐派外地記者間採行互信原則,由記者自行登錄工作時間。

雖然劉力仁認為記者特性與《勞基法》的規範之間有相互違背之處,但他不禁感嘆道,在從業的十幾年間,確實見到不少同業患有憂鬱症等疾病。他認為,工時過長的確影響到新聞同業的身心健康。

「如果今天有主管機關強迫放假,會不要嗎?」劉力仁苦笑著說。因此他可以理解,為何現今的線上新聞工作者會支持勞基法的規定。

臺北市勞動局副局長鄒子廉則說明,媒體勞檢是為了讓新進員工更愛這個產業,若員工的工作狀況不改善,對整體產業發展反而不利。

新聞瞬息萬變,沒有人能夠預測下一秒什麼事件會發生。這樣的產業特性,區隔了媒體業與一般服務業或製造業的不同。或許,未來勞動局可以思考該如何制訂較符合媒體特性的勞動法規,讓記者不僅可以在符合身心靈健康的工作環境下工作,法規也能更有彈性。

畢竟,有了合理的勞動條件,媒體工作者才能實現專業與理想。提供讀者正確的資訊、多元的觀點以及有品質的內容,也才能真正發揮第四權的角色,讓整體社會藉此獲益。

記者/劉又榛、馬琬淳

責任編輯/陳韻婷